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 罚〔2015〕11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037821-2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5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韩韵传统香脆海苔和海牌海苔),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群众举报的商品已经售完,家乐福良乡店对举报人在其超市购买进口食品(韩韵传统香脆海苔和海牌海苔)标签不符合规定一事认可,2015年1月6日经批准正式立案调查。经检查,该店销售的进口食品(韩韵传统香脆海苔和海牌海苔)标签不符合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进一步核实,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10 日由上海津丰食品有限公司配送进口食品韩韵传统香脆海苔4袋和大连佳志商贸有限公司配送进口食品海牌海苔4袋,含税的进价分别是7.65元/袋和9.38元/袋,含税的售价分别是10.2元/袋和13.8元/袋,截止到2015年1月6日已经全部销售完,取得违法所得16.30元,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