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妆罚〔2015〕230033号
案件名称:北京玉露浓妆美容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玉露浓妆美容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5412525
法定代表人:田乐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玉露浓妆美容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的进口化妆品LCN防炎护肤膏30盒(50ml/盒),原产地为德国,该产品无中文标签。该单位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能提供上述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复印件,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上述产品没有进货票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经查,当事人共进化妆品LCN防炎护肤膏40盒(50ml/盒),进货价格280元/盒,销售价格为388元/盒,已销售10盒,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880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55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