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6-02
案件名称:中茶茗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事项不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中茶茗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柯燕朋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0日和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接到举报人黎某和张某的举报,称中茶茗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品茶忆友”牌花草茶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事项中仅标明了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缺少其他应标明事项;销售的太平猴魁绿茶包装无生产日期,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地址,包装上无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贮藏条件。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12月31日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孟祥升、李一男承办,至2015年3月2日调查终结。经查,中茶茗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品茶忆友”牌花草茶由花草茶从北京盛世丽娜茶叶销售中心进货。进货量为一斤,进货价为 350元一斤。售价为33.6元每盒(规格40g/盒)。“品茶忆友”牌花草茶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事项中仅标明了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缺少其他应标明事项。中茶茗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太平猴魁绿茶从北京黄山志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货,进货量为11斤,进货价为390元一斤。售价为224元每盒(规格250g/盒),包装无生产日期,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地址,包装上无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贮藏条件。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该花草茶和太平猴魁的检验报告和供货商资质。本案中货值金额为5331.2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为691.2元人民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3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