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食罚字[2014]03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宇通乐道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宇通乐道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228012167584
法定代表人:刘金涛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1月24日,从迎客来商店购进的标称梁山好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梁山好汉牌酒鬼花生脆瓜、山菇野菜各4袋,进货价格为3.5元/袋,2种食品货值金额合计28元。购进后,当事人单位员工将2种食品各品尝一袋,剩余各3袋被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时以进货价格买走,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的上述2种食品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报告书编号:NO.231300002418、NO.201300002431),依据GB2760-2011标准,糖精钠、苯甲酸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2-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4-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