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50 号
案件名称:(胡广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胡广华副食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胡广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胡广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0日,我队接到市局稽查总队转来案源批转办理单(编号:2015000802576),内容为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胡广华副食店经营的散装鸡蛋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GC1511060448。我局于2015年8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查,当事人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胡广华副食店购进鸡蛋20公斤,购进价格9.8元/公斤。其中抽样4.0公斤,价格12.0元/公斤,剩余16公斤按11.0元/公斤全部售出。无库存。该批产品违法所得28.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送达回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