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20020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桥西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桥西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136916-6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30日现场检查并抽样,2015年4月27日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3种食品不合格,分别为:1.憩园牌铁观音茶、规格150 g/袋、生产日期2014年10月1日,显示稀土元素检测结果为4.0mg/kg,标准值为2.0mg/kg,依据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判定检出的稀土不符合标准要求;2.爱丽丝牌铁观音、规格200 g/盒、生产日期2014年5月18日,显示稀土元素检测结果为3.8mg/kg,标准值为2.0mg/kg,依据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判定检出的稀土不符合标准要求;3. 知福牌知福铁观音茶、规格250g/盒、生产日期2015年1月5日,显示稀土元素检测结果为5.4mg/kg,标准值为2.0mg/kg,依据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判定检出的稀土不符合标准要求,该食品显示三氯杀螨醇检测结果为0.196mg/kg,标准值为0.1mg/kg,依据GB/T 5009.176-2003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判定检出的三氯杀螨醇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603.5元,利润1149.55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纳税金额为187.07元,违法所得共计962.48元。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危害。当事人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且当事人具备食品经营资格,抽验的其他食品经检验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