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5〕120014号
案件名称:汪志阔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汪志阔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5日,我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办事处苏庄大街共创大厦底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汪志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自2015年4月6日开始至2015年5月8日被查获之日起,货值金额9100元,尚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