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4-3号
案件名称:韩友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友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韩友志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在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阎仙垡村2区11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至2015年1月7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违法所得200元,货值金额1100元。2015年1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