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80788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崇文门福棠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崇文门福棠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林丽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17楼19楼(燕丰商场内)1层东南角、北京市崇文门福棠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的乌龙茶(铁观音)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检2015年2月2日包装的乌龙茶(铁观音)3袋(250g/袋);2015年5月27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AS4BOA62540823),乌龙茶(铁观音)中稀土(以稀土氧化物总量计)的检测结果是7.07mg/kg(限量是≤2.0 mg/kg);检测结论:该样品经检测,稀土(以稀土氧化物总量计)不符合GB2762-2005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