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2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0031730-8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2月9日现场检查并抽样,2015年3月30日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克伦特罗检测结果为2.18μg/kg,标准值应为不得检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判定羊肉中检出的克伦特罗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与北京华光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专柜协议书,于2015年2月7日从北京华光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羊肉(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7日)40斤用于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至立案时止散装羊肉当事人销售了40斤,销售价格每斤54.8元。货值金额共计2192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284.96元(当事人与北京华光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为联营关系,当事人提取13%的销售额作为利润)。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危害,但截至到调查结束时为止没有证据表明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已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当事人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且当事人具备食品经营资格,抽验的其他食品经检验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