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化当罚【2014】2号
案件名称:北京明弘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明弘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解勇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2月18日,我局接到“关于植物医生化妆品违法销售的举报信”,反映北京沃尔玛延庆植物医生专卖店(地址:北京市延庆县东关妫水北街39号沃尔玛地下一层B105号收款台出口处)存在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要求调查处理。 针对举报信中反映的北京沃尔玛延庆植物医生专卖店【《营业执照》名称为北京明弘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庆护肤品分公司】销售的“20ml*5片装 植物医生绿豆衡肤”等19种化妆品的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我局于2014年3月31日对举报人进行了回复,并在《举报办理告知书》【(京延)化举告[2014]10号】中告知经我局已与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汇报沟通,已有相关部门行文请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待回函结果。2014年7月16日,我局收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植物医生”系列化妆品外包装标识认定事宜的通知》,认定当事人经营的“40g植物医生绿茶祛痘隔离霜”(外包装标注“预防日晒引起的色斑、暗沉”)和“180ml植物医生橄榄油精华”(外包装标注橄榄油亦有防晒)的两种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