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020070号
案件名称: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延庆妫水北街分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延庆妫水北街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F121461090
法定代表人:陈世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31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编号:GZA5QH1B50196823),报告做出当事人经营的批次为20150706的鲤鱼中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到该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的不合格鲤鱼。2015年9月2日该案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武建伟、刘书章承办此案,至2015年9月14日调查终结。经查:2015年7月3日当事人通过该公司订货系统定了20kg的鲤鱼,2015年7月4日由黄骅市渤华贸易有限公司送来鲤鱼18kg,进货价15.5元/kg。截止到7月中旬,这批鲤鱼以21.8元/kg的价格都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货值金额392.4元,获利113.4元,上述食品不单独缴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