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29号
案件名称:张秀坤(北京张秀坤食品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秀坤(北京张秀坤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坤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36号五道口集贸市场中心内002号的北京张秀坤食品店经营的鲜肉进行专项抽检。 2015年4月10日接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20509-01)显示牛肉克伦特罗检测值为1.81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及GB18394-2001的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调查, 当事人于2015年2月4日从香河县付亮清真肉类加工厂采购的同批次牛肉50公斤,采购价格为50元/公斤,抽检当天将采购的50公斤牛肉已全部售出,其中包括用于抽检的1公斤牛肉,销售价格为60元/公斤,未缴税,违法所得为500元,货值金额为3000元。上述违法经营的牛肉并无专用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