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020011号
案件名称: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金宝街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金宝街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0427077
法定代表人:林宏俊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8月31日,我局委托北京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查。2015年10月13日,我科接到检验机构寄来的报告编号为NO.020-RLSP158432(木糖醇钙奶饼干)和NO.020-RLSP158440(京式花生月饼)两个批次食品的《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检验结论显示内容为1、木糖醇钙奶饼干(韧性饼干、生产日期为2015/04/06、标称生产单位:许昌市东翱食品有限公司)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7100-2003《饼干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京式花生月饼(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18日、标称生产单位:青县卉宇食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13日从供货商北京绿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3元/1000g /盒的价格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老布特木糖醇钙奶饼干2盒,截止2015年10月14日以购进价格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15年8月20日从生产厂家青县卉宇食品有限公司处,以2.9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京式花生月饼200 袋,截止2015年10月14日先后分别以4.9元/袋价格售出13袋、3.8元/袋价格售出73袋、3.6元/袋价格售出13袋、3.5元/袋价格售出21袋、2元/袋价格售出80袋。上述不合格食品合计销售额为667.4元、货值金额为667.4元、成本为626元、未缴纳税金、无库存、违法所得为41.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