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4]11-23号
案件名称:闪万里(北京窦店瑞盟香油经营部)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闪万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闪万里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4日我局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关于北京市窦店瑞盟香油经营部经营的纯芝麻香油检测报告,报告检测结果表明:该店经营的300g纯芝麻香油所检项目中脂肪酸组成(亚麻酸)为1.40%,超过限值要求(0.2~1.0),不符合GB8233-2008《芝麻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该店负责人闪万里对检验报告无异议,确认该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的北京市窦店瑞盟香油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单位经营销售300g纯芝麻香油。该店负责人闪万里确认已经停止经营销售同一种300g纯芝麻香油,并确认该单位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