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20024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大钟寺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大钟寺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5482578-4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由北京百世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16日的小磨香油(规格:380毫升/瓶)经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判定为不合格食品(脂肪酸组成项目不合格)。上述食品是当事人于2015年7月1日从福建海鹰工贸有限公司进的货,进货数量20瓶,进货价格21.06元每瓶,共销售了20瓶,销售价格32.9元每瓶,获利236.8元,商品货值金额658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236.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