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90009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志新店涉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志新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0792952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11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抽检食品进行检测。我局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北楼二层抽取的由当事人现场制售的千仟花卷系列,名旺沁园主食系列(全麦),千仟盛馒头系列,千仟盛花卷系列(巧克力),千仟盛紫米馒头,千仟盛花卷系列(方馒头),千仟盛花卷系列(巧克力馒头),千仟盛花卷系列(芝麻酱花卷)(生产日期均为2014年11月14日)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分别为72.5mg/kg、73.7 mg/kg、93.5mg/kg、115mg/kg、76.5 mg/kg、89.0 mg/kg、63.8 mg/kg、112.1 mg/kg,标准值均为不得检出。依据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上述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另查,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志新店对上述食品分别加工了15袋,10袋,25袋,5袋,9袋,10袋,8袋,15袋,成本价分别为2.75元/袋,2.75元/袋,2.25元/袋,2.75元/袋,2.75元/袋,2.25元/袋、2.75元/袋,2.75元/袋,零售价分别为5.5元/袋, 5.5元/袋,4.5元/袋, 5.5元/袋,5.5元/袋,4.5元/袋,5.5元/袋,5.5元/袋,。至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98.5元,获得利润240.5元,尚未纳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240.5元。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经复查,在其经营场所也未发现含铝添加剂。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危害,但截至到调查结束时为止没有证据表明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已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当事人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且当事人具备食品经营资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