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50
案件名称: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海淀万寿路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海淀万寿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8日,我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位于注册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销售食品的货架上发现嘉吕士王红葡萄酒4瓶(750ml),其中3瓶灌装日期为2011年4月27日,1瓶为2009年5月26日,未标注保质期。根据《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05)5.2规定,葡萄酒与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免除标示保质期。举报人提供所购买的嘉吕士王红葡萄酒2瓶保质期标注为10年,装瓶日期为2005年6月8日,至举报人购买时间2015年6月11日已超过保质期,经询问,店长承认举报人所购买红酒为该店所销售。销售价格为每瓶408元,其中含税17元,进货价格每瓶256.41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经营资质。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782元,过期食品违法所得269.18元。当事人摆放过期食品的货架是销售各类食品共用的,不专用,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经检查,当事人已停止主动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