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02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奥士凯物美商业有限公司新兴里店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奥士凯物美商业有限公司新兴里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131771-0
法定代表人:周绍宏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60例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其中包含1、北京仙源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金狮的干黄酱(样品标识:2014年8月19日、规格230克/袋);2、福建海鹰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富昌的东北黑木耳(样品标识:2014年11月10日、规格200克/块);3、鲜活鲫鱼(规格:称重);4、鲜活鲤鱼(规格:称重)四种食品样品抽样检查。2014年12月16日至22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先后对上述产品分别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31400005387、No.231400005378 、No. 231400005340、No.231400005338,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四种食品送检样品经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其中福建海鹰工贸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14年12月30日书面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2015年1月26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编号为NO:020-RLSP15000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6192-2008《黑木耳》,检验合格。另查,2014年8月29日,当事人从北京六必居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一公司以1.62元/袋的价格购进金狮230g干黄酱(生产批次:2014年8月19日)40袋,截止2014年12月13日,以2.5元/袋的价格售出40袋,合计销售额为100元、货值金额为100元、成本为64.8元、缴纳税金14.4元、无库存、违法所得为20.8元。2014年12月5日,从沧州市海鑫源水产品有限公司以8.1元/斤的价格购进“鲜活鲫鱼”20斤,截止当日,以9.9元/斤的价格售出20斤,合计销售额为198元、货值金额为198元、成本为162元、未缴纳税金、无库存、违法所得为36元。2014年12月5日,从沧州市海鑫源水产品有限公司以7.8元/斤的价格购进“鲜活鲤鱼”40斤,截止当日,以9.6元/斤的价格售出40斤,合计销售额为384元、货值金额为384元、成本为312元、未缴纳税金、无库存、违法所得为7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1项且《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1款、第2款且《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