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90025号
案件名称:刘淑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活动
当事人名称:刘淑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4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王庄路27号院10号楼下小卖部检查,并于2015年4月 28日调查证实,刘淑华于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24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食品及工具:农夫山泉(550ml/瓶)1箱(24瓶/箱)、小浣熊干脆面(50g/包)24包、货架1个。现场发现食品进货原料货值金额共计为100元。经营期间营业性收入为200元,故违法所得为200元。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