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02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一分店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一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255735-1
法定代表人:崔羽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0日上午10时,我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检验机构)的人员一同在当事人从业人员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现场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检。2014年12月4日,食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31400005311)显示,此次抽检中当事人销售的青豆虾条(油炸类) (商标:尚珍、批次: 2014.5.19、规格120克/袋)食品,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17401-2003标准,酸价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另查:2014年9月28日,当事人从北京和川益食品有限公司(供货商)处,以2.8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8袋。截止2014年12月12日,以5.5元/袋的价格售出8袋,合计销售额为44元、货值金额为44元、成本为22.4元、未缴纳税金、无库存、违法所得为21.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