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化当罚【2014】3号
案件名称:陈雷(字号名称:北京格美丝商店)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当事人名称:陈雷(字号名称:北京格美丝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雷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8日,我局在当事人处采集标示为上海美兰化妆品厂生产、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958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为071113,规格为55g/盒,商标为碧优泉牌3秒瞬透补水霜样品。2014年8月11日我局收到上海美兰化妆品厂回执,经生产企业确认该样品不是上海美兰化妆品厂生产的产品。 201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碧优泉牌 “3秒瞬透补水霜”1盒(卫妆准字:(200006-XK-0010)、保质期到20161106), “水悦晶纯臻白霜”9盒(卫妆准字:(200006-XK-0010)、保质期到20160220),“水漾晶透平衡霜” 9盒(卫妆准字:(200006-XK-0010)、保质期到20150528),“水活晶润保湿乳”10盒(卫妆准字:(200006-XK-0010)、保质期到20161106),“水悦晶纯洁面膏”8盒(卫妆准字:(200006-XK-0010)、保质期到20150215)。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