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5)第15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香山海尔思蜜蜂研究所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香山海尔思蜜蜂研究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03576580
法定代表人:马器重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王卉(行政执法证号:57040102)、顾真(行政执法证号:57040099)于2015年1月14日对北京市香山海尔思蜜蜂研究所经营的食品进行现场检查并抽样,2015年3月24日接收检验报告判定抽检的两种蜂王浆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从北京紫云英保健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36.52元/瓶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18日的蜂王浆23瓶,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的蜂王浆46瓶,两款蜂王浆总计购进69瓶,其中63瓶用于销售。至2015年3月25日止共销售53瓶,剩余10瓶(已自行销毁)。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5520元,销售金额4240元,进货成本2520元,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1720元。当事人购进的上述产品未保留票据,也未建立销售台账。2015年3月24日我局接到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150115-GSJ-002、150115-GSJ-003号两份检测报告,判定为“10-羟基-2-癸烯酸项目”不符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9697-2008“优等品10-羟基-2-癸烯酸≥1.8%”的要求。当事人主动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停止销售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已积极做召回处理。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危害,但截至到调查结束时为止没有证据表明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已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当事人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且当事人具备食品经营资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处罚依据: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停止销售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积极做召回处理。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