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 〕210017 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方顺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方顺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7858014-8
法定代表人:吴新雨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3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东城区葱店西街27号4号楼北京东方顺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销售预包装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