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30016号
案件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上地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上地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481911
法定代表人:高现豪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3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注册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你单位熟食待售区发现1袋2.1斤由北京市朝阳新新福利肉食加工厂生产的“欣合乐酱猪头肉”,保质期:21天,生产日期:2015/03/02日,净含量:计量销售,销售价为24.8元/斤,截止到2015年03月23日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总货值金额为52.08元。经调查:上述食品是你单位从大兴区的北京欣和工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时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经营资质。对上述食品有进货及销售记录,食品过期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摆放以上过期食品的货架是销售各类食品共用的,不是给上述食品专用的,故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设备。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供货商资质以及进销台账记录,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