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20017 号
案件名称:殷大平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殷大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殷大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公民举报称:位于西城区地安门外大街甲19号的绝味鸭脖子店购买鸭肠,购买后发现该食品上面有白色脓包,顾怀疑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我局进行调查处理。2015年4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外大街甲19号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殷大平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该地址正在销售熟鸭脖、鸭肠(以下简称上述食品),上述食品未见感官异常。当事人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29日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熟鸭脖、鸭肠期间,购进价格共计2000元,销售价格共计3000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1000.0元,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熟鸭脖1kg价值79.6元、熟鸭肠1kg价值117.6元,使用《查封(扣押)决定书》((京西)食药监食查扣〔2015〕120010号)对其进行扣押。根据调查,殷大平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29日违法经营期间,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197.2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