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42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恒瑞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恒瑞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81836-4
法定代表人:王文波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购进30箱)、2014年7月8日(购进50箱)、2014年8月13日(购进102箱),从广东省汕头市茂发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含有灵芝粉(约3%)的180克“茂发”牌果仁灵芝饼共计182箱进行销售经营,180克X12罐/箱,购进价格9.5元/罐,114元/箱,产品销往北京乐天玛特超市有限公司,其中2014年8月4日销往乐天通州店1箱;2014年8月19日销往乐天洋桥店25箱;2014年8月11日销往乐天公益桥店1箱;2014年8月17日销往乐天酒仙桥店150箱,2014年6月12日、8月14日销往酒仙桥店各1箱;共计售出179箱,售价均为145.64元/箱。剩余3箱已全部退货给厂家,无库存,货值金额26069.56元,非法获利5663.56。该净含量180克“灵芝果仁饼”的商品名称为灵芝果仁饼,配料为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巴旦木仁、灵芝粉(约3%)、黑芝麻、花生、食品添加剂(碳酸氢胺、碳酸氢钠)、食用盐。产品类型酥性饼干,产品标准号GB/T20980。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5月29日在国卫办食品函(2014)450号中规定,灵芝(赤芝)是传统中药材,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尚无足够的安全性评估等科学依据,因此灵芝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故该产品属于添加药品的食品。相关证据: 1、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2、 当事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身份。3、 当事人进、销货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事实。4、 退货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将剩余的3箱涉案产品实施了退货处理。5、 广东省汕头市茂发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具有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经营资质。6、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的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在;证明该涉案产品符合检验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0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