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40890 号
案件名称:季学明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季学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注册经营场所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东方盛泽东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水产厅337号,现当事人已搬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侯村88号东郊市场肉厅532号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牛胸口肉30公斤、牛腱子30公斤、牛腱肉心30公斤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刀1把、案板1个、磨刀棒1个、挂肉钩7个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胸口肉、牛腱子、牛腱肉心进行了食品监督抽检,2015年6月3日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NO:2015LSSZ265、NO:2015LSSZ267、NO:2015LSSZ268),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三份检验报告于2015年6月9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21日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从事食用农产品牛肉的经营活动,当日从大厂回族自治县强盛肉类有限公司购进牛肉150公斤(kg),含牛胸口肉50公斤、牛腱子50公斤、牛腱肉心50公斤,进货单价为44元/kg,这批牛肉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21日,经抽检不合格的牛胸口肉、牛腱子、牛腱肉心属于这个批次牛肉的一部分,牛胸口肉的销售单价为46元/kg, 牛腱子的销售单价为56元/kg,牛腱肉心的销售单价为80元/kg,这批牛胸口肉当事人共销售出20公斤, 牛腱子销售出20公斤,牛腱肉心销售出20公斤,共获取销售利润1000元,未缴纳税金,剩余牛胸口肉30公斤、牛腱子30公斤、牛腱肉心30公斤。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