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化当行罚【2014】1号
案件名称:高至伟(字号名称:北京延美恒化妆品店)经营不符合标签标识规定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高至伟(字号名称:北京延美恒化妆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至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22日我局接到市局12331投诉举报中心派单,反映当事人销售没有保质期和生产批号的“自然堂纯粹滋润冰肌水”系列化妆品,要求查处。2014年4月24日我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自然堂纯粹滋润冰肌水”清润型4盒,净含量160mL,生产厂家: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标注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自然堂纯粹滋润冰肌水”凝润型4盒,净含量160mL,生产厂家: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标注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3项
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