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40893
案件名称:王兴乐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兴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注册经营场所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东方盛泽东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水产厅379号,现当事人已搬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侯村88号东郊市场肉厅531号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牛腱子20公斤、牛后腿肉20公斤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刀1把、案板1个、磨刀棒1个、挂肉钩10个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腱子、牛后腿肉进行了食品监督抽检,2015年6月3日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15LSSZ272、NO:2015LSSZ275),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两份检验报告于2015年6月9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4月20日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至2015年4月21日被检查发现, 只销售过食用农产品牛肉,经营的牛肉都是从香河县春红牛羊肉加工厂购进,共购进两次,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4月20日购进牛肉50公斤(kg),进货单价为44元/kg,这批牛肉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含牛腱子25公斤、牛后腿肉25公斤,牛腱子的销售单价为50元/kg,牛后腿肉的销售单价为50元/kg,这批牛肉当天已全部售出,共获取销售利润300元,未缴纳税金;当事人还于2015年4月21日购进牛肉100公斤(kg),进货单价为44元/kg,这批牛肉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21日,含牛腱子50公斤、牛后腿肉50公斤,经抽检不合格的牛腱子、牛后腿肉就属于这个批次牛肉的一部分,牛腱子的销售单价为50元/kg,牛后腿肉的销售单价为50元/kg,这批牛腱子当事人共销售出30公斤、牛后腿肉销售出30公斤,获取利润共360元,未缴纳税金,剩余牛腱子20公斤、牛后腿肉20公斤。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