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03
案件名称: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城乡仓储大超市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城乡仓储大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681678-6
法定代表人:王禄征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定职权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在其售后服务办公室内有4袋香辣龙头鱼,经当事人确认,举报人购买的混有烟头的香辣龙头鱼为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散装称重销售的香辣龙头鱼,顾客投诉的这一袋进货价为7元,销售价为8.36元,货值金额8.36元,营业收入为1.36元,没有纳税,这批货共购进5kg,至检查止已销售4kg,剩余1kg,超市在接到顾客投诉后已将剩余1kg下架,已由总公司退回经销商,并对顾客给予了适当的赔偿,因其货架现已用作放其他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经营工具(货架)不予没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