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71282
案件名称:李晚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李晚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1、经现场检查发现李晚旺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花园1号院2号楼2单元104号,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的店名称为“超市”,经营面积约70平米,责令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2、现场见待售食品:深井低钠盐 1箱、味可滋香蕉奶2箱、鑫怡柴鸡蛋3箱。现场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查扣〔2015〕370048号。3、现场未见采购票据和销售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