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70025号
案件名称:马秋凤(北京市张自口秋凤商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秋凤(北京市张自口秋凤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0207141
法定代表人:马秋凤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2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杨延平(行政执法证号:57190069)、程英皓(行政执法证号:57190070)在向当事人马秋凤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张自口村144号的北京市张自口秋凤商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北京市张自口秋凤商店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1101161150036593(1-1)),许可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鲜肉;现场制售:香肠)、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怀)食药监食责改[2015]170006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现场人员有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杨延平、程英皓和当事人马秋凤。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