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210043号
案件名称:乔润林(北京柏林佳联华超市)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乔润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3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取了你销售的蛋黄派(注心型)(生产日期:20141210 12:32,标称商标:好丽友,规格型号:276克/盒)和达利园沙琪玛芝麻味(冷加工糕点)(生产批号:20150318C82,标称商标:达利园,规格型号:612克/袋)两个样本,并委托析致通标技术检测(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15年4月23日我局收到该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你销售的蛋黄派(注心型)(276克/盒)菌落总数不符合GB7099-2003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达利园沙琪玛芝麻味(冷加工糕点)(612克/袋)菌落总数不符合GB7099-2003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综上,你单位经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为。201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你,你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我局执法人员并将未售出的与抽检相同生产日期的1盒蛋黄派(注心型)(生产日期:20141210 12:32,标称商标:好丽友,规格型号:276克/盒)予以扣押。经查,你以16.4元/盒,购进了4盒蛋黄派(注心型)(276克/盒),其中3盒以18元/盒出售给我局用于抽检,剩下1盒未售出(已被我局扣押),以10.5元/盒,购进了3袋达利园沙琪玛芝麻味(冷加工糕点)(612克/袋),全部以10.8元/盒出售给我局用于抽检,你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04.4元,获利5.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