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妆罚〔2015〕080933 号
案件名称:北京昆泰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规范)》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昆泰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772569-1
法定代表人:张红颖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7日我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科对你单位对你单位销售的客用类化妆品“洗发液”( 生产日期:2014.09,生产单位:汕头市亿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JP1500546),检验结果:菌落总数和铜绿假单胞菌两项不符合规定。上述产品为单位于2014年10月8日从汕头市亿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000瓶,购进单价为1.45元/瓶,该批次洗发液使用了285瓶,我局抽样检验15瓶,剩余1700瓶。因你单位是2015年北京国际田联世界田径锦标赛的签约酒店,在接到保化科工作人员电话告知该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时,立即将剩余1700瓶该产品停止使用,并退回厂家,该产品没有剩余。由于该产品为你单位免费提供给客人使用的,没有销售单价,按购进单价1.45元/瓶计算,销售了285瓶的洗发液的销售金额为413.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1条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7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