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312号
案件名称:李玉华(北京丰客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玉华(北京丰客来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9月21日,我局接到赵先生投诉举报,反映于2015年9月11日在华联购物中心水屯店购买了4袋嘉万家糯米球(一袋180g,生产厂家:石家庄嘉万家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年3月25日,保质期:120天),以及5袋嘉万家江米条(一袋170g,生产厂家:石家庄嘉万家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年4月6日,保质期:120天)均已过期。举报人表示有购物小票。 2015年9月22日,局执法人员肖川、王永霞对被举报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批次的食品或其他过期食品。经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对举报投诉人反映的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表示认同,当事人经营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已经售完,没有剩余。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玖拾元(9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肆拾元(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