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8号
案件名称:北京鑫福运来商贸有限公司综合超市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鑫福运来商贸有限公司综合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9903329
法定代表人:张兴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1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收到移转类案件登记单,显示2014年8月29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北京鑫福运来商贸有限公司综合超市销售的三种商品进项采样,分别是:锡林郭勒多伦先大地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1日,规格型号为250g/袋)山杏仁、北京百世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18日,规格型号为500mL/瓶)小磨香油、苏州市吴中区胥口美佳福食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10日,规格型号为180g/袋)板栗饼进行抽样。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分别依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GB8233-2008《芝麻油》、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山杏仁中苯甲酸机器钠盐不合格、小磨香油中脂肪酸组成(硬脂酸、油酸、亚油酸、亚麻酸)不合格,板栗饼中脱氢乙酸机器钠盐、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和不合格。综上,北京鑫福运来商贸有限公司综合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