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33号
案件名称:北京昌盛顺宝超市销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王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顺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8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 北京昌盛顺宝超市销售的“博福”牌红薯粉条、“川山”牌泡椒竹笋尖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