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48号
案件名称:汪少令(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汪少令食品店)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汪少令(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汪少令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4338860
法定代表人:汪少令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 2015年7月23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13号地下一层北京市白堆子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甲8号的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汪少令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的销售货架上有正在对外售卖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4瓶香油、1瓶麻酱。经当事人同意,对现场检查发现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4瓶香油、1瓶麻酱采取了先行处理措施。经当事人供述,现场检查发现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香油规格是500毫升/瓶,麻酱的规格是450毫升/瓶,均是当事人从锦绣大地市场购进的,香油的购进价格每瓶18元,共购进6瓶;麻酱的进购价格是每瓶15元,共进购1瓶。截止到检查当日,当事人已销售2瓶无标签的预包装香油,销售价格为每瓶20元;麻酱的销售价格为每瓶18元,暂未销售。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获得利润共计人民币4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38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元。应当事人要求不将缴税的因素计入本案的查处。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工具、设备是与其他食品共用的,故无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