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妆罚〔2015〕100063 号
案件名称:吴来明(北京良乡金宝莱美容美发用品商店)销售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吴来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来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吴来明(北京良乡金宝莱美容美发用品商店)销售的“中草染发剂”,外包装未标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进一步核查,当事人在2015年8月26日从北京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世纪天鼎美容美发商城32号店铺北京创艺先锋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以每盒25元的价格购进15盒中草染发剂,至2015年11月2日我局查处之日,当事人以每盒30元的价格售出5盒。该产品未取得特殊化妆品的批准文号,违法所得150元。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其行为属于销售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