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当罚[2015]200664号
案件名称:范淑敏(北京市朝阳区建外民乐食品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范淑敏(北京市朝阳区建外民乐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