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 食 罚〔2015〕3602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申蕾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5年02月05日接举报反映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北京天朝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天客隆鲁班店)销售的“武当珍品汇袋装花菇250g”未标注质量等级。经查,“武当珍品汇袋装花菇250g”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条文4.1.11.4:“质量(品质)等级,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GH/T 1013-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8.1.1 c)“产品标志:c)等级标准及规格”的规定,该食品是2015年01月22日从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统一配送至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共进30袋,进货单价每袋38元,剩余28袋,当事人于2015年02月05日下架停售,已售出的2袋销售单价分别为每袋40元和每袋60元,货值金额共计1164元,违法所得2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