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当罚[2015]230017号
案件名称:康玉华(北京爱心玉华商店)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康玉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康玉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0日,北京市延庆县刘斌堡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刘斌堡乡大观头村201号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三星牌泡豇豆等食品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