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30013 号
案件名称:张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张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7月15日10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鲁村村委会西侧300米发现一家外挂招牌为“姐妹超市”的超市。经核实,该超市为举报涉及的超市。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张钦在此地址经营的超市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涉及的食品:辣条、饼干、面包。经营现场摆放有销售的食品:同福牌八宝粥10箱、雪花牌啤酒6箱。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经营的食品予以查封扣押。此案于当日立案,执法人员对张钦就此案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张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情况属实。张钦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1个月,其期间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500元,被我局查封扣押物品的货值金额530元。张钦在调查当日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违法所得认定书。当事人张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