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00085
案件名称:王孝东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孝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孝东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5日从沈阳新丰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桶玉米大豆调和油(进货价格110元/桶)、4桶芝麻调和油(进货价格120元/桶);当事人于2015年6月8日从北京何占清粮油经营部购进了6桶大地福旺餐饮油(进货价格98元/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用油时向供货方索取了相关资质复印件和进货票据。当事人将上述12桶食用油每桶加价15元,并贴好价签,在其经营场所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云峰寺村东(小学对面)对外销售。截至2015年8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食用油货值金额为1468元(进货数量×销售价格),上述食用油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