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妆罚〔2015〕100027 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50147749
法定代表人: 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8日,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当事人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销售过期的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举报内容属实。经查,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从上海迦南地日用品有限公司以每瓶74.46元的价格购进3套“欧俪”保湿喷雾(400ml),该产品的使用期限(有效期)为2015年3月。2015年4月8日,当事人以每套89.2元的价格将过期的欧俪”保湿喷雾(400ml)全部售出,违法所得267.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