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40621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毕凯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从北京卓辰畜牧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的牛腱子进行抽检,并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检验,所检项目中(盐酸)克伦特罗,依据农业部235号公告判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5年5月21日,从北京卓辰畜牧有限公司购进牛腱子53.18千克,进货金额2659元,销售金额2974.73元。2015年5月22日,购进牛腱子24.88千克,进货金额1244元,销售金额1872.74元。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30日,销售数量77.3千克,销售金额4808.17元,进销差额944.4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