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郎素梅小卖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郎素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郎素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西店建材城的北京市郎素梅小卖部检查时,发现货架上出售的桂林典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辣,净含量158克,共19袋,生产日期2014年4月9日,保质期12个月。违法货值金额15.2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