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00015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东直门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东直门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167717-5
法定代表人:王成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9日我局接举报,举报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北京来富士中心地下一层的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东直门店经营零售的净含量为60g/袋“莱斯特快乐音符型糖果”标签上标注的配料和营养成分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经查:当事人经营零售的净含量为60g/袋“莱斯特快乐音符型糖果”外包装的最大展示面是112cm2,标签上标注的配料和营养成分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足1mm,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9条“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的规定,举报属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另查:当事人上级公司与供应商北京市安德易洋酒经贸发展公司每年签订一次购销合同,于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从供应商处以15.80元/袋的价格购进净含量为60g/袋“莱斯特快乐音符型糖果”15袋,进货金额:237元;以26.90元/袋的价格零售2袋;零售金额:53.80元,获毛利:22.20元,以17%的增值税率缴纳税金:3.77元,获利:18.43元,总的货值金额是:403.50元;所购进净含量为60g/袋“莱斯特快乐音符型糖果”部分售出,现库存13袋返厂整改。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