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07号
案件名称:王芳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芳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8 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北门西侧食杂店店检查,并2015年1月29日对当事人王芳言调查证实:当事人王芳言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25日开始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食品及工具:火锅底料1袋、绵白糖(400g/袋)4袋、挂面(500g/袋)14袋、龙口粉丝(200g/袋)12袋、孜然(50g/袋)3袋、小浣熊干脆面(50g/包)70包、货架5个、展示柜2个。现场发现食品进货原料货值金额共计为634元。经营期间营业性收入为100元,故违法所得为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25